谈恋爱期间给对方的钱能要回来吗
在恋爱期间给对方的钱能不能要回来,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借款。《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要是能有证据表明两人之间的金钱交易属于借贷关系,比如有借条、聊天记录能证明是借款等,那么不管金额大小,在约定还款时间到了或者没有约定时经过合理催告后,是可以要求对方还钱的。
其次,如果是礼物。一般情况下,送出去的礼物就属于对方了,很难再讨回来。因为这属于自愿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财产所有权就转移给对方了。例如在特殊节日送的礼物、日常表达爱意送的东西等。
然后,如果能证明那笔钱是彩礼。彩礼可以看作是为了结婚而给的礼物,如果有人提分手,这钱还是可以要回来的。不过对于彩礼的认定有一定条件,通常是基于结婚目的而给予的较大数额财物。
此外,恋爱期间的正常花销,比如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费用,这些在分手后是不能要回的,这些属于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对于一些特殊纪念日的转账,像情人节发的“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红包,一般也会被认定为赠与,难以要回。但恋爱期间比较大额的转账,则可以依据具体情况以借款为由要回,对于“大额”的认定,一般要看双方交往过程中经济往来的情况、双方收入水平具体判断。
相关概念:
借款合同:就是一方把钱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要还钱并且可能还要支付利息的一种合同约定。
赠与:就是一方自愿把自己的财物给另一方,不需要对方偿还。
彩礼:是基于结婚目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或者其家庭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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