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够被认定为借款吗


恋爱期间的转账不一定能被认定为借款。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一般来说,如果要认定为借款,需要满足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和借款的交付这两个关键要素。在恋爱期间,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目的而特意赠送的情况下,通常会认定为一般赠与。像日常生活中买衣服、请客吃饭的花费,在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日期给付的钱财或物品,还有520、521、1314、999等具有特殊含义金额的转账,这些往往会被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一旦交付,通常不能要求返还。 而对于男女之间给付的贵重物品,比如房产、汽车、大额转账等,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而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如未领证共同生活,接受方应承担返还责任 。但以上情况并非绝对,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由法院具体判定。 如果转账方主张转账为借款,却不能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比如聊天记录里没有提及借款事项、没有关于还款的约定等,那么法院可能不会认定该转账为借款。 所以,恋爱期间的转账要认定为借款,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以及款项是以借款形式交付。若想维护自己权益,在恋爱期间涉及借款转账,最好出具书面借条,若不方便,转账时也应通过备注等方式说明款项性质,并保留好相关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 相关概念: 借贷合意:简单说就是双方都明确认可这笔钱是借款,比如一方说“我借你这笔钱”,另一方表示同意接受并承诺归还。 债权凭证:像借条、欠条等书面材料,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表明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还钱。 举证责任:就是谁主张某个事实,谁就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是真实的。如果拿不出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