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能否不到场?

我正在经历二次起诉离婚,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我没办法在开庭的时候到场。我想知道,二次起诉离婚时原告必须要到场吗?不到场会有什么后果呢?我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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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中,一般来说,原告是需要到场的。离婚诉讼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关键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有诉讼代理人,原则上本人还是要出庭。但如果原告属于不能表达意思的情况,比如因严重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可以不出庭。另外,如果有特殊情况,像原告身患重大疾病无法行动、在国外确实无法回国等,在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情况后,也有可能被允许不到场。 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对于二次起诉离婚的原告来说是不利的,因为撤诉后如果想要再次起诉,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并且可能会增加离婚的难度和时间成本。所以,原告尽量还是要克服困难亲自到场参与诉讼,如果实在无法到场,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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