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三审有什么时间规定?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已经经过一审和二审了,现在要进入三审程序。我特别想知道在法律上,行政案件三审有没有时间方面的规定,这个时间是怎么算的,会不会拖很久,我心里一直没底,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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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说明的是,在中国的司法体系里,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并没有“三审”的说法。两审终审制的意思是,一个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 当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时候,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于裁定的上诉期限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要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要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并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且再审也不属于“三审”,它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而设立的补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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