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情侣恋爱中的花费分手之后还能要回来吗

我和对象刚分手,恋爱的时候我给对方花了不少钱,现在心里有点不平衡,想把这些钱要回来。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恋爱期间的这些花费,像吃饭、送礼物、转账等,在分手之后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呀,想了解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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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情侣恋爱中的花费分手之后能否要回来,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大且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的款项,通常被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共同消费,属于无偿赠与。比如在特殊节日送礼物、发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像520、1314等),以及日常一起吃饭、看电影等消费,分手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这是因为这种赠与行为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等情况除外,这种日常赠与就类似履行情感上的道德义务。 其次,对于情侣间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往往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不过通常要综合考虑赠与人的财产状况、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等因素。 再者,如果能证明恋爱期间的钱财是借款,比如有借条、聊天记录表明是借款等,那么借款到期之后可以要求对方还债。 另外,法律明确支持返还的只有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实践中,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等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相关概念: 不当得利:就是一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利益,让另一方遭受损失。比如你在恋爱期间给对方转账,后来发现对方取得这笔钱没有法律上的理由,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附条件赠与:就是赠与行为的发生是有一定条件的,像前面说的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赠与财物,要是这个条件没达成,赠与就可能被要求返还。 彩礼:是按照习俗,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或女方家的财物,有特定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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