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女方花钱分手后能追回吗


男方给女方花钱分手后能否追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日常恋爱交往中的一些小额花费,比如一起吃饭、看电影,或者送一些价格不高的小礼物等,这些通常会被看作是一般性赠与。一般性赠与就是一方自愿把自己的财物给另一方,这种情况下,分手后赠与方要求返还,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这是因为恋爱期间的这种财物往来,是为了增进感情,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范畴。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种日常小额花费就符合这种无偿赠与的情况。 其次,如果是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比如大额转账、购买贵重首饰等,且双方在赠与的时候虽然没有明确说,但心里都明白这种赠与暗含了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愿望,这种赠与可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比如男方为了和女方结婚,给女方转了一笔钱用于购房,结果最后两人分手没结婚,那这笔钱女方可能就要返还。 另外,如果男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花的钱是女方向其借款的,那么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退还。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彩礼,如果是明显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男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相关概念: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就是在赠与行为中附加了一个条件,当这个条件成就(一般是某种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合同就失效,受赠人要返还赠与物。 不当得利: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得利方返还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