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类证据有哪些不同?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证据的法律事务,里面有各种笔录类证据,像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啥的。我不太清楚这些笔录类证据具体有啥不同,比如在适用场景、证明力等方面,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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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类证据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不同类型的笔录类证据存在多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适用场景来看。询问笔录主要适用于司法机关向证人、被害人等了解案件情况。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警方为了查明事实,会对现场的目击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而讯问笔录则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是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所作的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其次,在制作主体上也有差异。询问笔录可以由多种司法人员制作,只要是依法履行调查职责的人员都可以进行询问并记录。而讯问笔录通常由侦查人员制作,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再者,证明力方面。一般来说,讯问笔录由于是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的陈述,其证明力相对较强,但也可能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则取决于证人或被害人的可信度、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会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此外,在制作程序上也有所不同。讯问笔录有着更为严格的程序要求,比如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询问笔录虽然也有一定的程序规范,但相对讯问笔录来说,在一些细节要求上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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