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是个债权人,债务人一直不还钱,还怠于行使他对别人的债权。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这回事,想直接找次债务人要钱,但不清楚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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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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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不好好行使自己对别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下面我们来详细看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首先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比如,通过合法的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或者因合法的买卖交易产生的债权等。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如果债权本身就是非法的,像赌债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的是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这里强调的是债务人主观上的不作为。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次债务人欠自己钱到期了,却既不发函催款,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债权人的债权又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这种情况就符合这一要件。这同样也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也就是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还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提前行使代位权。因为在债权未到期时,次债务人没有义务提前还款,债权人也就不能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具有专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要件,债权人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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