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用工合同有哪些要求?


写用工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合同,是有诸多要求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从内容要求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了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其次,关于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缺乏证据。 再者,从合同订立的原则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平原则强调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平等自愿原则意味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协商一致要求合同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诚实信用则要求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不得欺诈、隐瞒。 最后,关于合同中的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加班无加班费”等条款,这些都是无效的。 总之,写用工合同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合法、公平,以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