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成立应具备哪些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在福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成立要件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是全国统一适用的。以下是具体的要件: 首先,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夫妻双方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才能自主地作出财产约定。 其次,约定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是自愿的,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如果一方是在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财产约定,那么该约定是可以被撤销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里的意思表示真实就是夫妻财产约定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再者,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夫妻财产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能通过约定来逃避债务,或者将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同时,约定的内容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约定内容不能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和善良风俗。 最后,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口头约定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可,但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法律建议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来约定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福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成立需要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并且采用书面形式。只有满足这些要件,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