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有哪些要求?


在我国,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有着明确的要求。 首先,提出申请是第一步。一般来说,医患双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对于患方而言,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方则可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动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其次,提交材料是关键环节。申请方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比如患方要提交身份证明、病历资料、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其他材料等;医方则要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再者,医学会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材料是否齐全等。若材料不齐全,医学会会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当审核通过后,医学会会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只有不符合这些情况的申请,才会被正常受理。 最后,受理之后,医学会会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工作。从受理到出具鉴定书,有着严格的时间要求和流程规范,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