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治安调解有什么要求?


现场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在现场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处理活动。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其要求。 首先,适用范围有严格要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可以现场治安调解的案件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较轻。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其次,要遵循自愿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这是治安调解的前提条件。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公安机关都不能强行调解。自愿不仅体现在是否接受调解的意愿上,还包括对调解协议内容的自愿接受。 再者,事实清楚是重要基础。公安机关在进行现场治安调解时,应当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分清是非曲直,公正地进行调解。如果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就无法进行有效的调解,也难以达成让双方都满意的调解协议。 另外,合法原则也必不可少。现场治安调解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调解赔偿问题时,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不能随意漫天要价或者恶意压低赔偿金额。 最后,对于调解的程序也有要求。公安机关在现场治安调解时,应当记录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捺指印,人民警察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