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中担保的范围有要求吗?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质押担保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通常来说,质押担保的范围首先遵循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担保的范围。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愿。 如果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担保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此时,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就是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金额。利息是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包括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损害赔偿金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是指质权人在占有质押财产期间,为保管质押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质权人在实现质权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如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费用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应当对担保范围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如果对担保范围的约定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出质人的责任范围。总之,了解质押担保范围的相关规定,对于参与质押担保活动的各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