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具体要求: 首先,行政主体合法。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必须依法设立,拥有法定的职权。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其设立、职责和权限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行政主体,才有资格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否则其行为就是无效的。 其次,行政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超越职权。例如,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有不同的审批权限,如果下级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权限进行审批,那么这个审批行为就是违法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处罚,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作出处罚决定。 再者,行政内容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的精神和目的相违背。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必须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在征收土地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的补偿,不能随意降低补偿标准,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然后,行政程序合法。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它可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进行,否则就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最后,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等。如果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总之,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这些具体要求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保障了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