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业委会选举有哪些要求?
我所在的小区准备进行业委会选举,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则。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业委会选举都有哪些要求呢?比如参选人员条件、投票规则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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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规对业主委员会选举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关于参选人员的资格要求。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这意味着参选人员需要拥有该小区内的房产,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并且,业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还要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其次,在选举程序上。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双过半”原则。例如,一个小区总的房屋面积是10万平方米,有500户业主,那么参与投票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要超过5万平方米,参与投票的业主人数要超过250人,并且选举结果要获得专有部分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人数超过250人的同意。 此外,在选举过程中,应当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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