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但不是经营者该如何承担责任?


在探讨开具发票但不是经营者如何承担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虚开发票是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情况。而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如果不是经营者却开具发票,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对于虚开发票的处罚,该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法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不是经营者却开具发票,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不仅会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涉及发票开具的问题上,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发票的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