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虚开发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探讨被动虚开发票承担的责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指的是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情形。 对于被动接受虚开发票的情况,在法律上的责任认定会根据不同情形有所区别。从税务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企业被动取得虚开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列支成本,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因为接受虚开发票而少缴了税,不仅要把少缴的税款补上,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虽然是被动接受虚开发票,但如果企业或相关人员明知是虚开发票仍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违法活动,就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过,如果企业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接受虚开发票,并且没有主观故意参与违法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从轻处罚或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当企业发现被动接受了虚开发票后,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尽可能挽回损失和避免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