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当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妥善处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如果企业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未进行处理,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后果。 若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如能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要是企业明知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用于抵扣税款等,这就属于恶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要补缴税款、滞纳金,还会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配合调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