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交易行为,但开具的发票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发票上的内容和实际发生的业务对不上。 在法律规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比如,为他人虚开,就是在自己没有提供货物销售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别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也就是明明没有相应的业务,自己给自己开具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就是要求别人给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就是在中间牵线搭桥,促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从行政责任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刑事责任方面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