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人在中间牵线搭桥,促成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的“虚开”,是指没有真实的交易,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从法律概念上看,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它可以用于抵扣税款。正常情况下,企业在进行真实的货物买卖或者提供劳务等交易时,会开具相应的发票,买方可以用这个发票来抵扣自己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破坏了这种正常的税收抵扣机制,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同样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定罪处罚。因为介绍人虽然没有直接进行虚开发票的操作,但是他们的介绍行为在整个虚开犯罪链条中起到了关键的连接作用,使得虚开行为得以实施。 例如,张三知道A公司需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税款,同时又知道B公司可以虚开发票,于是张三就从中介绍,让A公司和B公司达成了虚开发票的交易。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就构成了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键要看介绍人是否明知双方在进行虚开行为,并且是否积极促成了虚开交易的达成。如果介绍人并不知情,或者只是进行了正常的商业介绍,并没有意识到涉及虚开问题,那么一般不构成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