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帮别人介绍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现在有点担心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我想了解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到底是怎样的,不同的情况会有什么样的处罚,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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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这里所说的“虚开”,就是指没有真实的交易,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交易不符。而“介绍他人虚开”,就是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牵线搭桥,促成虚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相关司法解释有进一步的规定。一般来说,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具体的量刑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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