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下游没有抵扣或者进行进项转出会怎样?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概念。虚开增值税发票指的是在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或者劳务服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交易但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税法规定的,因为增值税发票是可以用来抵扣税款的,虚开行为会破坏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即使下游企业没有抵扣或者进行了进项转出,虚开方的虚开行为依然构成违法。因为虚开行为本身就已经破坏了税收管理秩序,违反了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原则。 对于虚开方来说,无论下游企业是否抵扣,都要承担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会根据虚开的金额、情节等因素,对虚开方进行行政处罚,比如罚款等。如果虚开金额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虚开方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下游企业,如果没有抵扣或者及时进行了进项转出,那么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身的违法程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下游企业完全没有责任,因为接受虚开的发票本身也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下游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其是否知晓发票是虚开的。如果下游企业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即不知道发票是虚开的,且已经进行了进项转出,那么可能会免于行政处罚,但如果是恶意取得虚开发票,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论是虚开方还是接受方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发票开具和使用的真实性。一旦发现虚开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