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一种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能面临的后果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从行政处罚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如果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企业或个人,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还会根据虚开金额的大小面临不同程度的罚款。 其次,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成本费用,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使用虚开发票入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被认定为偷税行为,除了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会面临罚款。 最后,关于刑事责任。虽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入罪标准上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所不同,但如果情节严重,同样会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就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等情节严重的情况时,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发现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比如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等,争取从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