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公司合伙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最近才发现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我想知道,作为合伙人,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是只和我参与的部分有关,还是整个公司的虚开行为我都要负责?很担心自己会因此受到严重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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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指的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这种行为不仅会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还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从民事责任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为公司虚开发票导致了经济赔偿等债务,合伙人需要共同承担这些债务。也就是说,当公司因虚开发票被要求赔偿他人损失时,所有合伙人都有义务进行赔偿,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赔偿金额,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在行政责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伙人作为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对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合伙人参与了虚开发票的行为,或者对公司的虚开发票行为知情却没有阻止,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断合伙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有参与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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