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高风险税务所定为虚开发票,法人有责任吗?


在公司被高风险税务所定为虚开发票的情况下,法人通常是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虚开发票指的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是一种严重违反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法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对于公司的税务合规等方面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如果法人参与了虚开发票的决策、组织或者实施过程,那肯定要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即使法人没有直接参与虚开发票的具体行为,但如果其对公司财务、税务管理不善,存在失职、渎职等情况,导致公司出现虚开发票问题,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法人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对财务人员的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管等。 在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往往就包括公司法人。 不过,如果法人能够证明自己对虚开发票的行为确实不知情,并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监督义务,那么在责任认定时可能会相对有利,但仍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