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后怎样进行立案?
我之前报案,警方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我申请复议后,不予立案的决定被撤销了。现在我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让案件正式立案,是要重新提交材料,还是警方会直接走立案程序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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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不予立案决定被撤销后,立案程序会按照相应规定重新启动。首先,我们要明白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当不予立案决定被撤销后,意味着之前认为不构成立案条件的判断被改变,此时如果经审查满足上述立案标准,就会进行立案操作。 通常情况下,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后,公安机关会直接进入立案程序。因为之前已经对案件进行过一定的审查和调查,现在既然决定撤销原决定,说明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应当立案。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需要补充一些证据或者材料。比如,如果之前的报案材料不够完整,影响了对案件的判断,那么在撤销决定后,可能会要求报案人补充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更详细的事件经过、相关的证人证言、物证等。 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后,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这也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工作的监督。 总之,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后的立案流程,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主导进行审查和操作。报案人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以促进案件顺利立案和后续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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