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复议?

我去报案,结果警方说不予立案。我觉得这个案子应该立案处理,可我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复议。我想了解一下,在这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到底该找哪个部门来申请复议,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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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上,当遇到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况时,申请复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下面分不同情况来介绍申请复议的部门。 首先,如果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这意味着,对于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首先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其次,要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不予立案。根据相关规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初查的部门办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复议的部门是负责初查的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 最后,关于行政案件,如果行政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部门要根据具体的行政机关来确定。一般来说,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既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能向区政府申请复议。总之,不同类型的不予立案案件,申请复议的部门有所不同,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准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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