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立案的案件该如何处理?


当遇到不立案的案件时,我们有多种途径来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不立案。不立案就是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把它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如果您是控告人,当收到不立案通知后,您有权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其重新审查案件情况。 除了申请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您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另外,如果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比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等。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公安机关不立案,被害人也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