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在什么情况下会销案?


立案之后,案件并非一定会持续推进,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进行销案处理。 销案通俗来讲,就是司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因为某些原因而决定不再继续追究相关责任,结束案件的处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一种情况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也就是说,虽然有一定行为发生,但从法律认定上,其危害程度还没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比如一些轻微的邻里纠纷引发的小冲突,造成的损害极小,就可能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种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过了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 第三种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当国家发布特赦令对某些犯罪进行特赦时,相关案件就会根据特赦令进行处理。 第四种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就是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才会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不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案件就会撤销。比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等。 第五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因为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犯罪主体死亡,就无法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所以案件通常会撤销。 第六种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虽然没有“销案”的说法,但有类似的案件终结情况。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诉讼程序终结。这就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销案,案件不再继续审理。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也会导致诉讼程序的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