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后,究竟是继续追责刑事责任还是停止追究呢?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案子撤销了,但我心里一直没底,不知道撤销之后是不是就真的和刑事责任没关系了。以后会不会又因为这个事儿再被追究责任呢?很想弄清楚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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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撤销案件后通常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撤案意味着案件被终止,司法程序不再继续进行。撤案行为一般源于以下几种特定情况: 首先,涉嫌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且实际损害微小,无法被确认为犯罪。例如,一些轻微的盗窃行为,盗窃金额极小且未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损失,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从而撤案。 其次,犯罪案件已经过了法定时效期限,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追诉时效,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 再次,遭遇国家特赦令的人员可以免于刑罚处罚。 此外,按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若未有人告发或者有告发后又撤销的情形,例如侮辱、诽谤罪等一些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一开始告发后又撤回告诉,案件可能会撤案。 另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的案件也会导致撤案。 最后,符合其他法律中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情况亦属之。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然而,如果撤案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形,或者有新的证据表明犯罪事实存在,相关机关可能会重新启动调查和追诉程序。例如,撤案时认为证据不足,但后来又发现了关键的新证据,这种情况下可能会重新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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