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索权限制有哪些?
在票据领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而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索权存在一定限制。
对于出票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这意味着本票出票人一般不能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因为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支付的票据,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义务人。如果出票人已经签发了本票,就有义务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向持票人付款。当持票人在规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提示见票,出票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出票人不能以其他理由对持票人进行追索。
再看汇票的出票人,汇票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相关金额和费用。但出票人在出票时,如果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后手的追索权。因为当后手的被背书人在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时,不能向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出票人进行追索。
对于背书人,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然而,如果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 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后手的被背书人向原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时,原背书人可以以自己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进行抗辩,这就限制了后手被背书人对该背书人的追索权。
此外,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而消灭。这对于出票人和背书人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限制,因为如果持票人在规定的时效内未行使追索权,出票人和背书人就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总之,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索权限制是基于票据法的规定,旨在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和稳定。在实际的票据业务中,相关当事人应当了解这些限制,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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