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办费摊销期限不得低于几年?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处理开办费摊销的问题。我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不能低于多少年。我担心如果摊销期限设置不合理,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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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涵盖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不过不包含应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于开办费的摊销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也就是说,若企业选择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其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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