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以后再工作产生的劳务纠纷是否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我退休后又找了份工作,最近和单位在工资结算上有纠纷。我不太清楚这种退休后再就业的劳务纠纷,劳动仲裁会不会受理。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我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个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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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退休以后再工作产生的劳务纠纷是否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两个重要概念,即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简单来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一种协议关系,双方的地位较为平等,提供劳务者相对更具自主性。 当劳动者退休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就意味着,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而劳动仲裁主要受理的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这里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 由于退休后再工作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所以这种劳务纠纷通常不在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内。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退休人员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果出现劳务纠纷,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他们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法院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没有约定,则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来处理。 总之,退休以后再工作产生的劳务纠纷一般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但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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