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以后能否以未支付加班费为由主张补偿?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经常加班但公司一直没给加班费。现在我已经辞职了,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向公司主张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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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辞职以后,劳动者是有可能以未支付加班费为由主张补偿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加班费的概念。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劳动者在辞职后是有权主张的。不过,需要注意几个要点。其一,劳动者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以及加班时长等。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邮件等证据。比如,考勤记录能清晰显示你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还在公司工作;加班通知则明确了公司安排你加班的情况。 其二,主张加班费是有仲裁时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你已经辞职,需要在辞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如果劳动者能够成功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并且在时效内提出主张,那么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加班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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