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工资是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纳税?


退休返聘工资纳税方式是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这两个概念。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在单位上班,单位给发的各种钱。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通俗讲,就是个人独立从事一些劳务活动获得的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不符合上述“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那么其取得的收入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表计算纳税。 总之,退休返聘工资纳税方式取决于是否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符合就按工资薪金纳税,不符合则按劳务报酬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