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哪些机构有权进行鉴定?
我遭遇了医疗纠纷,对责任划分不太清楚,想通过专业鉴定来明确。但不清楚到底哪些机构有权力做这个鉴定,担心找错地方。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有哪些机构是被法律认可可以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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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多个机构有权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 首先是医学会。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其次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是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类机构具有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协调性好等优点。当涉及医疗纠纷案件时,法院可能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另外,一些民间鉴定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关鉴定。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通常以提供鉴定服务为主业,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灵活性。 还有,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时,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这是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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