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在离婚法律中有哪些必备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相关规定有着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这两个概念,它们在离婚法律中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与之相关的20条左右的重要法律要点。 首先,我们来了解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而未到法定婚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 对于无效婚姻,它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接下来是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并非一开始就无效,而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受胁迫或受欺诈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婚姻类似,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也按照类似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涉及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发现对方隐瞒重大疾病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同时,在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解决纠纷。总之,了解这些离婚法律中关于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规定,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