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民政机关婚姻登记行为之后婚姻是否自始无效?


在探讨撤销民政机关婚姻登记行为之后婚姻是否自始无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婚姻登记行为是民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符合结婚或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证书的行政行为。而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这几种情况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自始无效情形,与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撤销并无直接关联。 当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被撤销时,需要分情况来看婚姻的效力。如果是因为受胁迫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是因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样,这种情况下被撤销的婚姻也是自始无效。 然而,如果婚姻登记行为的撤销是因为民政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比如材料审核不严格等,但双方的婚姻实际上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这种情况下婚姻的效力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自始无效。因为婚姻关系的核心是双方的结婚意愿以及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程序上的瑕疵并不必然否定婚姻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婚姻的效力。所以,撤销民政机关婚姻登记行为之后婚姻是否自始无效,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的撤销原因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