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补充责任包括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的人没按约定做,后履行的人就可以“反击”,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补充责任,目前法律并没有直接定义“先履行抗辩权补充责任”这样一个特定概念,但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原理来分析可能涉及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是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后履行方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其主要权利是拒绝履行或部分拒绝履行。 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补充责任,可能有以下一些方面。 从保护合同目的和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如果后履行方行使抗辩权后,先履行方后续进行了补救履行,使得合同可以继续履行,那么后履行方在合理范围内可能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补充责任。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先交付货物,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之后卖方更换了合格货物,此时买方就有支付货款的补充责任。 另外,如果后履行方行使抗辩权后,因为其自身的行为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后履行方可能要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比如,先履行方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后履行方行使抗辩权拒收货物,但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保管货物,导致货物进一步损坏,那么对于这部分扩大的损失,后履行方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来判定是否存在补充责任以及补充责任的范围和程度。所以,当遇到涉及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时,当事人需要谨慎行使权利,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