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担保责任人的追偿权是什么?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担保,现在已经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我不太清楚我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有没有追偿权,这个追偿权具体是指什么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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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担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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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人的追偿权,通俗来讲,就是当连带担保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之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讨自己替他偿还的那部分钱。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在连带担保关系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连带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实际上就相当于他代债务人履行了义务,此时如果不赋予担保人追偿权,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连带担保责任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自己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取得了原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承担的那部分债务。比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乙没有还款,丙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甲替乙偿还了借款本息。那么甲就有权向乙追讨自己替乙偿还的借款本息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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