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代位执行这个权利?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胜诉后对方没钱偿还,但他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我听说有代位执行这个说法,不太确定是否真有 这个权利,想了解下法律上到底有没有,以及该怎么操作。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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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是存在的。代位执行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没办法清偿债务,但是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就有相关规定。其中明确,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具体来说,当债权人遇到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第三人如果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就要按照通知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法院就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维护司法执行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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