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割自建房?


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割自建房,需要依据具体情况,从自建房的归属性质、建房时间等多方面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自建房的归属性质。如果该自建房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独自建造的,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该自建房通常属于婚前建造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一般无权要求分割。例如,男方在结婚前就自己出资建造了房屋,并且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那么离婚时女方通常不能主张分割该房屋。 然而,如果自建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该自建房。分割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比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将房屋进行变卖,双方分割变卖所得款项。 另外,如果自建房是由一方婚前建造,但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了扩建、装修等添附行为,那么对于添附部分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比如,男方婚前建造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使房屋价值有所提升,那么在离婚时,女方可以就装修部分对应的财产价值主张相应的权益。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自建房是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是除了夫妻双方外,还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在离婚时需要先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确定夫妻双方在自建房中所占的份额,然后再对属于夫妻双方的份额进行分割。 总之,离婚时能否分割自建房以及如何分割,要结合房屋的具体建造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