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主要分为出卖人和买受人,他们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首先来看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是交付标的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比如,甲乙签订手机买卖合同,约定在3月1日至3月10日交付手机,那么出卖人甲在这个时间段内交付都符合规定。此外,出卖人还需保证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甲交付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乙有权要求甲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 出卖人的权利主要是收取价款。当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后,就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再说说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比如乙和甲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手机,乙就需要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每期的价款。买受人还有检验标的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买受人的权利包括要求出卖人按约定交付标的物以及获得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出卖人多交标的物时,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总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