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下面来分别阐述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即承拖方和被拖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拖方的权利主要是收取拖航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拖航费是承拖方提供拖航服务的报酬,其他合理费用可能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承拖方为拖航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
承拖方的义务方面,首先要提供适航、适拖的拖轮。适航是指拖轮要处于能够正常航行的状态,具备必要的设备、人员等条件;适拖则是拖轮要适合进行拖航作业。其次,承拖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地点起拖,并按约定的航线或习惯航线将被拖物拖至目的地。《海商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被拖方的权利是要求承拖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拖航服务,将被拖物安全拖至目的地。若承拖方未履行义务导致被拖方损失,被拖方有权要求赔偿。
被拖方的义务是支付拖航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同时,被拖方要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如实向承拖方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海商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总之,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保障拖航作业的顺利进行和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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