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有哪两大权利?
我作为票据保证人,不太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听说有两大权利,可具体是哪两个我搞不明白。想知道在法律层面,票据保证人这两大权利是怎么规定的,能为我带来什么保障,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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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人是指在票据流通过程中,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票据保证人的两大权利对于保障其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是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追索权是指票据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取得的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进行追偿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保证人替被保证人偿还了票据上的债务后,他就有权利向被保证人以及被保证人之前在票据上签字的人要钱。我国《票据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这一规定为票据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A为B的票据债务提供保证,当B无法履行债务时,A向持票人支付了款项,此时A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B以及B的前手进行追偿。 其次是抗辩权。抗辩权是指票据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抗辩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承担不合理的债务。《票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票据本身存在记载事项欠缺等导致被保证人债务无效的情况,保证人可以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当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或者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时,保证人也可以行使抗辩权。 总之,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和抗辩权是其在票据关系中的重要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助于保障保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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