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辩护权,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从案件侦查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找律师来为自己说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其次是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项权利能保证案件的审理和调查过程是公正公平的,避免因为一些关系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再者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能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因为语言文字的障碍而影响自己行使权利。 还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自由,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处理。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被问及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而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最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在判决作出之前,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