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房屋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享有多项重要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意味着承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出租人不得随意干扰。比如您租了一套住宅,就可以正常居住生活,房东不能无故进入您的房间。
其次是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房东要卖您正在租的房子,在同等的购买条件下,您有优先买下这套房子的权利。不过要是房子的按份共有人或者房东的近亲属也想买,您的优先购买权就不能对抗他们。
再者是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当您的租房合同到期后,如果房东还打算继续出租,在相同的租赁条件下,您可以优先和房东续租。
还有对房屋的合理使用及改善权。承租人在合理范围内有权对房屋进行使用和必要的改善。不过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 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果没有经过房东同意就对房子进行改造,房东有权要求您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后是在租赁房屋存在瑕疵时的权利。《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如果出现这些情况,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租的房子,您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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