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在哪些情况下会并入销售额?
我是做销售生意的,经常会涉及包装物押金。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包装物押金会被并入销售额来计算税费。这关系到我的成本和利润,所以想了解下具体有哪些情况会出现这种并入销售额的情况,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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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包装物押金是常见的现象。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通俗来讲,就是原本单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要算到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里一起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的“逾期”一般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通常以1年为期限。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押金就需要并入销售额了。 另外,对于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这是因为酒类产品的特殊性,为了避免税收漏洞。而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照一般货物的规定处理,即逾期未收回时才并入销售额。 总之,一般货物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不退还时并入销售额;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时就并入销售额。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合理,防止企业通过包装物押金来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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