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处理包装物押金相关税务时有些困惑。我们企业销售产品会收取包装物押金,不清楚这些押金在增值税方面是怎样规定的,是都要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还是有其他情况,想了解具体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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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包装物押金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为了保证包装物能收回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在增值税处理上,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对于一般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这里所说的“单独记账核算”,就是要把这笔押金和企业的其他收入分开记录,方便查看和管理。“未逾期”通常是指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归还包装物的时间。比如企业和购买方约定包装物在3个月内归还,在这3个月内,押金就不用计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是,如果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里的“逾期”就是超过了合同约定时间或者税法规定的时间。比如合同约定3个月归还包装物,购买方超过3个月没还,企业没收了押金,这时候押金就要计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对于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为酒类产品比较特殊,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包装物押金来逃避纳税,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按上述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的规定处理。因为啤酒、黄酒是从量计征消费税,和其他酒类产品计税方式不同,所以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和一般货物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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