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我是做啤酒和黄酒销售生意的,每次销售时都会收取包装物押金。现在我不太清楚这部分押金在税务处理上,要不要计入销售额来计算税费。想知道法律上对于销售啤酒黄酒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怎么规定的,需不需要计入销售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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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售啤酒、黄酒时,对于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理解几个关键概念。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一般情况下,收取时如果单独记账核算,那么不计入销售额。只有当出现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押金的情况,这时候才需要将该押金计入销售额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里的“逾期”,通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判断,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一般以1年为期限。也就是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或者超过1年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要计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所以,在销售啤酒、黄酒收取包装物押金时,企业需要做好单独记账核算工作,同时关注押金的退还时间,准确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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